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1/2 18:42:04 访问次数:3635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方永东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秋、慈长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某1、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对其他未达成调解的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撤诉,被准许,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津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刘彪、方永东、彭秋、慈长瑞、李江波、焦永利、祁维坤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蔡东强、刘彪、彭秋、慈长瑞、方永东、张金金、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均系本市静海区“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方永东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秋、慈长瑞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戈某1、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对其他未达成调解的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撤诉,被准许,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津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刘彪、方永东、彭秋、慈长瑞、李江波、焦永利、祁维坤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蔡东强、刘彪、彭秋、慈长瑞、方永东、张金金、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均系本市静海区“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
2017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郭丽君、张金金将被害人戈某2带至位于本市静海区××镇××排××号被告人刘仁刚负责的传销窝点后,戈某2欲离开。方永东、慈长瑞、刘彪、彭秋、蔡东强分别按压戈某2四肢,韩学金、赵彬先后用手闷堵戈某2口鼻及扼掐戈某2颈部制止其喊叫。在屋外望风的刘仁刚指示赵彬等人用毛巾捂戈某2嘴,并递毛巾给寝室内的人。后赵彬一手扼压戈某2颈部,一手将毛巾塞进戈某2嘴中。张金金与赵彬先后唆使刘彪、韩学金、彭秋、蔡东强、慈长瑞逐层叠压在戈某2身上。戈某2因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在焦永利、杨小二的指使下,祁维坤伙同刘仁刚、史振华(另案处理)用电动自行车将戈某2的尸体运至静海区××镇××村西运西排干渠东岸后扔弃。
2017年6月4日,被害人孙某1被骗至本市静海区,被告人刘仁刚、赵彬、李江波、韩学金、刘彪、蔡东强、方永东非法限制孙某1人身自由。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谷岳骏被被告人张金金骗至本市静海区,被告人梅晓飞、刘仁刚等人非法限制谷岳骏人身自由。
“蝶贝蕾”传销组织以要求参加者购买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用“五级三阶”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杨小二负责管理焦永利等代理员,焦永利通过其下级祁维坤等培训员管理传销组织的寝室。其中,祁维坤负责管理的寝室有传销组织人员255人。
经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间,原审被告人梅晓飞为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假冒女性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原审被告人郭丽君通过网络及电话聊天的方式,将被害人戈某2骗至本市静海区。2017年6月6日晚,在传销组织人员张林峰(另案处理)及上诉人刘仁刚的安排下,郭丽君与上诉人张金金来到静海火车站附近与戈某2见面,后将戈某2带至刘仁刚负责的传销窝点内。与此同时,刘仁刚通过微信群指示上诉人赵彬安排传销窝点内的其他传销人员准备控制戈某2。
当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郭丽君、上诉人张金金将被害人戈某2带至位于静海区××镇××排××号上诉人刘仁刚负责的传销窝点后,张金金将戈某2带进窝点东屋。戈某2进屋后发觉情况异常,随即欲离开,在屋内等候的上诉人韩学金、方永东、慈长瑞见状上前搂拽戈某2阻止其离开。戈某2见状大声呼喊并声称要报警,屋外的上诉人赵彬及在窝点西屋的原审被告人蔡东强、上诉人彭秋、刘彪闻讯先后进入窝点东屋,与韩学金等人共同将戈某2推倒在床上,方永东、慈长瑞、刘彪、彭秋、蔡东强分别按压戈某2四肢,韩学金、赵彬先后用手闷堵戈某2口鼻及扼掐戈某2颈部制止其喊叫。在屋外望风的刘仁刚听到戈某2的呼喊声后,一边通过微信群指示赵彬等人用毛巾捂戈某2嘴,一边与在屋外望风的上诉人李江波进入屋内,并递毛巾给寝室内的人。赵彬一手扼压戈某2颈部,一手将毛巾塞进戈某2嘴中。在戈某2停止挣扎后,张金金与赵彬先后唆使刘彪、韩学金、彭秋、蔡东强、慈长瑞逐层叠压在戈某2身上,此后,赵彬又双膝跪压戈某2胸部。戈某2因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在发现被害人戈某2死亡后,上诉人刘仁刚将情况告知其在传销组织的上级领导上诉人祁维坤,祁维坤又将此事告知其上级领导上诉人焦永利、原审被告人杨小二。在焦永利、杨小二的指使下,祁维坤伙同刘仁刚、史振华(另案处理)用电动自行车将被害人戈某2的尸体运至静海镇陆家院村西运西排干渠东岸后抛弃。
另查明,2017年6月4日,被害人孙某1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本市静海区,上诉人刘仁刚、赵彬、李江波、韩学金、刘彪、方永东、原审被告人蔡东强为迫使孙某1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通过没收手机、贴身紧跟和体罚的方式,禁止孙某1离开传销窝点。
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谷岳骏被上诉人张金金骗至本市静海区,原审被告人梅晓飞、上诉人刘仁刚伙同宁某、张某、邱某、许某、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迫使谷岳骏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通过没收手机、贴身紧跟的方式,禁止谷岳骏离开传销窝点。其间,谷岳骏试图逃跑时,刘仁刚对谷岳骏进行殴打。
再查明,“蝶贝蕾”传销组织以要求参加者购买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用“五级三阶”模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原审被告人杨小二、上诉人焦永利在该传销组织中系代理员级别,祁维坤在该传销组织中系培训员级别。杨小二负责管理传销组织部分钱款及焦永利等代理员,焦永利通过其下级祁维坤等培训员管理传销组织的寝室。其中,祁维坤负责管理的寝室有传销组织人员255人。
案发后,刘仁刚、赵彬、韩学金、蔡东强、刘彪、彭秋、慈长瑞、张金金、方永东、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中,祁维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彬。
被害人孙某1陈述: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叫唐诗茹的女的通过qq主动与其聊天,加好友后对方以介绍工作为名约其去静海。6月4日上午其从北京坐火车到天津,然后按照对方在电话里的指引,来到静海新都购物广场,有两个女的来接其。她们把他带到一处有芦苇和杂草的空地,里面窜出来四个男的将其架走押到芦苇地里,里面还有六七个男的。他们让其脱鞋一起打牌、玩游戏,之后李江波和刘彪一直在旁边跟其说话,晚上一起吃饭,回到平房让其睡在最里面,威胁其别逃跑,否则后果自负。后来就一直是一起打牌、聊天、上课、吃饭、睡觉,去厕所也是李江波跟着。其间其说想走,被赵彬体罚过。
被害人谷岳骏陈述:2017年5月中旬,其在qq上认识了昵称“刚好遇见你”的女网友,她自称叫张彤彤,邀其到天津静海玩。5月30日上午其坐火车到天津静海,有一男一女来接其,他们自称是张彤彤和她表弟,他们在路边找了出租车。将其带到一处野地,地里出来五个人,其见状想跑,被他们搭到沟里。其说要给家里打个电话,宁某告诉其别激动,好好说,然后用被子把俩人盖住,被子外面有人看着。其以为他们要弄死自己,就掏出钥匙朝宁某比划了一下,然后钻出被子逃跑,刚跑了几步被抓回来了。他们撩起其上衣盖住其头部,打了其一顿。在其衣服被放下后,其看见刘卓辉拿一根很粗的棍子打了其后脑三下,后背四下。刘卓辉让其在这里看三五天,说考试通过随便走。其怕挨打,就不再反抗了。当天晚上睡觉的时候梅晓飞、邱某紧靠着其,之后郑某和邱某带着其学习传销的东西,其随时随地都被人看着,去厕所也有人跟着,邱某、宁某、梅晓飞都跟着其去过厕所。6月8日其被叫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时,才知道自称叫张彤彤的女的是张金金。辨认笔录证明,谷岳骏指认其被非法拘禁的地点为静海区静海镇杨李院村环湖南路四排1号。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谷岳骏是2017年5月30日中午来到其寝室的,其看了他十来天,谷岳骏想逃跑时挨打了。晚上睡觉的时候谷岳骏被夹在中间,去厕所也有人跟着。邱某、郑某、张某、梅晓飞、宁某都跟着谷岳骏去过厕所。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谷岳骏来了大概有十天,刚来时他想跑,被刘卓辉、罗浩、张林峰和宁某按在地上,拉到其等人看不见的地方,其听见谷岳骏在叫喊。谷岳骏回来时看见他一瘸一拐,手不停地摸后背,右侧额头有淤血。平时主要是其看着谷岳骏,梅晓飞、邱某、许某、宁某、张某也都看管过孙某1。
4.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大约十天前的一个中午,张林峰让其与邱某一起从一个不认识的女的那里接到谷岳骏,然后将谷岳骏带到住处,其将谷岳骏的手机给了张某。张某安排郑某当谷岳骏的师傅,晚上睡觉挨着谷岳骏,转天张某又安排邱某当谷岳骏的师傅,梅晓飞也看过谷岳骏,其跟着谷岳骏去过厕所,怕他跑了。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其寝室的谷岳骏主要是由宁某和郑某跟着,其和梅晓飞、许某、张某也都跟着谷岳骏去过厕所,是怕他逃跑。谷岳骏来的当天因为打电话不老实,被宁某、刘卓辉、罗浩、张林峰带到大家看不到的地方,其听到谷岳骏在喊叫,回来后看到他浑身发抖、很害怕,感觉他肯定是被打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谷岳骏是2017年5月20几号来的,来了之后就被控制住,其安排郑某、邱某当谷岳骏的师傅看着他、开导他,让他加入传销组织,谷岳骏干什么都有人看着,去厕所也有人跟着,中间跑过一次被追回来。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刘彪、彭秋、慈长瑞、方永东、张金金、李江波、原审被告人蔡东强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刘彪、方永东、李江波、原审被告人蔡东强、郭丽君、梅晓飞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原审被告人杨小二、上诉人焦永利、祁维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其中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仁刚、赵彬、韩学金、张金金、刘彪、彭秋、慈长瑞、原审被告人蔡东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参与或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
上诉人方永东、李江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仁刚、赵彬、韩学金、蔡东强、刘彪、方永东、李江波、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犯数罪,依法应并罚;祁维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赵彬,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赵彬、韩学金、蔡东强、方永东、刘彪、李江波、彭秋、慈长瑞、梅晓飞、祁维坤、杨小二、焦永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刘仁刚的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刘仁刚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刘仁刚积极赔偿被害方,酌情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中对赵彬、韩学金、张金金、蔡东强、刘彪、方永东、彭秋、慈长瑞、李江波、郭丽君、梅晓飞、杨小二、焦永利、祁维坤的定罪、量刑和对刘仁刚犯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及犯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中对刘仁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决定执行刑罚部分。
三、上诉人刘仁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33年1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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