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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9/6 15:17:48 访问次数:1584

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销是一颗社会毒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道德和信用,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打击整治传销违法活动工作成果,推动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郴州市公安局联合决定于7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传销集中行动。现对《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内容做一解读。

一、《禁止传销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禁止传销条例》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已从200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二、什么是传销?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三、传销行为有什么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拉人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交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二)骗取“入门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交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三)“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传销“陷阱”在哪里?

传销的本质是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人员加入,依靠后加入者购买产品或缴纳的钱财维系运作,一旦新加入的下线人员数量不足,整个传销组织将难以为继。

例如:参加者A处于传销“金字塔”的最顶端,他要发展5个下线,每个下线再发展5个下线,依此类推。在这一过程中,第一层是1个人,第二层是5个人,第三层是25人,第四层是125人,第十层则是195万余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愿意参加的人也是有限的,这个金字塔的后续者最终必定枯竭。结果必然崩盘,组织者携款逃跑,给参加者造成巨大损失。

这个例子还是基于传销组织比较讲“诚信”,能够保证按照承诺发放“奖金”的“理想”情况。在现实中,传销组织就是违法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诚信可言,其目的就是为了骗钱,大多数参加者交钱后根本没见过产品,也没拿到过“奖金”“报酬”,如果想退出,传销组织也根本不会退钱。有的传销组织为了防止参加者向执法机关举报、泄漏组织“秘密”,还会限制参加者的人身自由。

从另一方面看,绝大多数传销活动参加者都处于传销“金字塔”的底层,根本不可能发展到足够的人,当参加者把身边的同事、同乡、同学、战友、朋友、亲人等所有能够骗来的人全部骗来以后,发现根本赚不到钱时,不少人为了“冲业绩”“上级别”,只能继续投入金钱。

一些传销组织还制定“业绩月月归零”“左右手平衡发展”等制度,要求参加者每月或者定期的“销售业绩”、发展下线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之前所有的“销售业绩”“积分”都要归零,不能拿到“奖金”,这就更加迫使参加者不断投入,结果就是被传销组织吸干榨净,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境遇十分凄惨。

五、传销活动的新形式和特点是什么?

传销组织或转入地下,或改头换面,在现实中或网络上,以政府支持、投资项目为名,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电子商务”、“人际网络营销”等旗号从事传销活动,编造了一套套的歪理邪说和谎言,诱骗群众参与,并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至十几亿元;五是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六、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条例还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七、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
 八、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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