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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4/9/22 8:59:34 访问次数:5960

非法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发起、策划、操纵活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且发展参与人员达一定规模和层级的人员,以及对传销活动实施、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一般不追究劳务性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传销的表现形式包括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国际上将传销列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禁止或限制。


法律分析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的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拉人头”。在国际上则被称为“金字塔欺诈”,各国普遍将其列入犯罪行为予以禁止。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骗取入门费”。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通常,我们把这种形式简称为“团队计酬”。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多层次直销”,多数国家予以限制,在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虽然没有禁止,但是采取了特殊的监管政策。


结语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曾因传销活动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并发展参与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员,以及对传销活动实施、组织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单位以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传销的表现形式包括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这些行为在国际上被普遍禁止,并受到各国的严格监管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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