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反传销999 来源:反传销999 发布日期:2021/2/5 8:44:09 访问次数:1635
近日日,有网友咨询说,在北海做资本运作传销的女友被抓了,据该网友说,女朋友加入传销一年时间了,再传销里面担任讲师,给新人进行上课洗脑,前十天左右,女友突然失去消息,电话关机,信息不回,难道出了什么事情?女朋友被抓后没有讯息,昨天,拘留通知书寄到家里来了,才确认女朋友被抓。
令该网友不解的是,女朋友在北海加入传销一年时间,发展下线不足五人,怎么会被抓拘留呢,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是需要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三十人以上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吗?在很多新闻媒体的法制节目宣传中,发展下线三十人以上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下层参与传销受害者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给了广大的群众一个误区,而对于法律的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可以说广大人民群众是模糊的,认为南派传销老总才会被抓被判刑。关于传销定罪的问题,反传销大海老师再次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规定,传销行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里,是看不到惩罚细节的,在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可以看到,不止是传销头目南派传销老总,北派传销寝室长等担任传销管理的传销头目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拘留,判刑),在传销组织担任策划,协调,宣传,培训(讲师)的也会以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进行定罪。
在1040阳光工程中,担任讲师的不一定会担任管理职务,老总以下的管理者,一般只有五六个人,如,大总管,经晨,自律(及副班),能力(及副班),这几个是传销组织里面的管理角色,起到管理作用,讲师在南派传销里,也不是人人都是讲师,来新人以后订讲师工作给新人洗脑的人,几乎都属于固定讲师身份,这个身份相对应的是,在传销组织里承担宣传 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在其他传销组织(北派传销,网络传销)行为里面,是同样适用本(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法规的。
上一信息:最高检:支持遭传销组织侵害公民自救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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