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3/1/25 12:19:44 访问次数:4987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湖(化名王越),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秦安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抓),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明颂(化名陈旭),男,1988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抓),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振克,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6月6日被抓),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莫志凯,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抓),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啊珍,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抓),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文武,男,1990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6月6日被抓),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明德,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6月6日被抓),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永立,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抓),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富帖,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之一。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抓),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土松,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抓),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伟健,男,1994年7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抓),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咸华,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9日被抓),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桂帜,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抓),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福杰,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抓),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明颂、王永湖、罗振克、莫志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潘啊珍、邓文武、许明德、卢永立、林富帖、陈土松、何伟健、唐咸华、张桂帜、龙福杰犯非法拘禁罪,且原审被告人曹明颂、王永湖、罗振克、莫志凯、潘啊珍、邓文武、许明德、卢永立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960号刑事判决,
判决:一、被告人曹明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二、被告人王永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三、被告人罗振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四、被告人莫志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五、被告人潘啊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被告人邓文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被告人许明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被告人卢永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被告人林富帖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被告人陈土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被告人何伟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二、被告人唐咸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三、被告人张桂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四、被告人龙福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责令被告人曹明颂、王永湖、罗振克、莫志凯共同退赔被害人赖某400元。十六、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明颂、王永湖、罗振克、莫志凯赃款694400元(被告人王永湖、罗振克、莫志凯对其中的120400元负责),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七、被告人曹明颂被查封的汽车(详见附一)的变价款以及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附一),均予以没收,用于执行第一、十五、十六项判决的财产部分。十八、被告人王永湖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附一),均予以没收,用于执行第二、十五、十六项判决的财产部分。十九、被告人王永湖、莫志凯、潘啊珍、邓文武、许明德、卢永立、张桂帜、龙福杰被扣押的手机(详见附一),属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王永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湖自愿撤回上诉。
上一信息:非法传销(北派传销)参与者可能会触犯到的法律,附案例
下一信息:传销罪是根据什么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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