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哥反传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2/11/9 9:20:55 访问次数:2971
参与传销,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还会导致家庭不和;参与传销会破坏社会稳定,还会因触犯法律带来牢狱之灾;参与传销活动,就需要发展下线,这样会给更多的人和家庭带来灾难。新型传销:南派传销和网络传销,一种是不限制人身自由,一种是身边的人的拉拢,手机操作即可。北派传销:可追溯到三十年前,吃大锅饭睡地铺,暴力控制被骗入传销的新人。
北派传销参与者,不会发展家里人,基本也不会发展身边的朋友同学,他们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寻找目标,以网恋交友的方式进行欺骗,被骗进传销窝点后,即会被传销组织人员控制,接下来就是上课洗脑。如果受骗者反抗,他们会拳脚相向,殴打恐吓,逼迫交钱加入。如果受害者被洗脑成功,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那他会延续自己所经历的一切(发展下线“骗网友”,殴打逼迫对方)。
传销案例:李冬、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部分摘录)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沈某某被白某某(另处)以招聘挖掘机司机为由、被害人张某甲被郭凯慧(在逃)以谈恋爱为由骗至宝鸡,当日晚,沈某某被白某某、马某某、张某甲被郭凯慧分别带至由罪犯罗某乙、罗某甲先后负责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XX镇XX村XX组民房的传销宿舍,欲让二人参加传销。被害人沈某某、张某甲欲离开时,被罪犯程某某、罗某乙、罗某甲及被告人李冬等人控制,并强行拿走手机。被告人李冬及罗某乙、罗某甲、刘某某、杨某乙、白某某等人,限制沈某某、张某甲的人身自由。被告人李冬参与非法拘禁沈某某、张某甲3日。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冬,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芮城县,捕前住宝鸡市渭滨区,2015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7年3月29日减刑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冬伙同他人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冬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冬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冬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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