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网站地图 客户留言 在线订购 人才招聘 在线申请 链接申请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寻人启事

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若干适用法律条文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11/2 18:54:48 访问次数:2602

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若干适用法律条文

          


近期,多起暴力传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被宣判,天津“蝶贝蕾”株洲“假天狮”传销团伙案,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据“假天狮”传销人员供述:供述:其2017年3月1日来到天津静海后加入“蝶贝蕾”传销组织。刘卓辉是其所在寝室的寝室长,赵彬是“大扛”。2017年6月6日晚上11点左右,赵彬让寝室的人准备接新人,安排其和刘彪、彭秋、孙某1在女寝室,方永东、韩学金在男寝室。新人被两个女的带来后直接进了男寝室。过了一会儿就听见新人喊救命。其去了男寝室,见赵彬、韩学金、慈长瑞把新人按在床上。见新人还在喊,其就从地上捡起块毛巾捂新人嘴,但没捂住,旁边一个女的见控制不住,就说叠罗汉压他,之后几个人在赵彬的带领下对新人进行控制、殴打、叠罗汉。在控制的过程中,赵彬掐着新人脖子往他嘴里塞毛巾,用手打新人的脸,韩学金也掐新人脖子,往他嘴里塞毛巾,其和刘彪按着男生的胳膊,慈长瑞和彭秋按着男生的腿。新人躺在地上一直闭着眼,赵彬把他翻过来,掰腿、压胸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客户留言| 人才招聘| 在线申请| 链接申请

海哥反传销,反传寻亲团队:反传销寻人解救 , 反传销救助咨询,  反洗脑劝说服务 ,文老师热线:15131828813 微信同步 ,  亲人离家出走,孩子被骗传销,找不到人我们帮您找,助力寻亲,帮您摆脱传销困扰,助您家庭团圆!

技术支持:青岛网络营销公司| 青岛高端网站建设 豫ICP备20210229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