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1 15:52:10 访问次数:3282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解: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人员。
应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诈骗数额达到多少刑法将予以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8条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如何认定“骗取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本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认定为骗取财物的认定。
“团队计酬”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是采取“团队计酬” 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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