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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天狮"传销案 镇江润州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

作者:扬子晚报网  来源:扬子晚报网 发布日期:2019/5/29 16:07:50 访问次数:4860

反传销快讯/扬子晚报网5月28日讯(通讯员 润萱 记者 万凌云)5月27日,镇江润州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并当庭宣判。院方介绍,陈某某是该院此前审理的涉30余人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月,被告陈某某在于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另案处理)的领导下,以“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纠集洪某、陈某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共同组建非法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在镇江多区域租用房屋设立传销点,设立“经理”、“大主任”、“小主任”、“老板”等层级,并由“经理”一级从上而下实行垂直管理。


反传销同期,任命洪某、陈某某、杨某等人为传销骨干,教唆多人以谈恋爱、找工作的名义,有预谋将姚某等多名被害人骗至上述传销窝点。然后,采取殴打、体罚、威胁、辱骂、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致被害人姚某受伤。

 
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还授意洪某、陈某某、杨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沈某2万余元。
 
当天上午,润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采访中,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某参加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于某,于某纠集陈某某等三十余人,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他们有预谋的实施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多人,采取殴打、体罚、威胁、辱骂、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致被害人受轻伤。
 

此外,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主犯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上述行为,给10余名被害人及家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并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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