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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公益实为传销 两女子在广西组织传销被判刑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5/21 8:57:43 访问次数:3190

以慈善公益为名,诱骗他人通过缴纳费用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消费他人爱心骗取钱财,两名女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
 
2017年11月,刘某宇(在逃)向刘某、马某介绍名为“中国梦随梦行”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慈善公益为名,诱骗他人通过缴纳费用2000元以加盟该组织,加盟后即成为2级会员,会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中国梦随梦行”网络平台会给成员注册激活一个爱心账户编号,成为新会员后,需要发展三名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600元静态奖励,平台管理人员刘某宇获得200元平台管理费用,余下的1200元作为动态奖励发给该成员上线。
 
刘某、马某了解后同意开展该项目,便与刘某宇来到防城港市。刘某通过其人脉开展传销运作,作为最上层会员;马某为刘某的下线,负责为新成员讲课,积极培训伞下成员,收取新加入成员所交纳的申购费,计算并发放该传销组织成员的返利和提成,然后将每天收取的会员费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平台费转给刘某宇。据悉,截止案发前,刘某、马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已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已形成多层级、多成员的庞大传销体系组织。
 
港口法院于2018年9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港口法院认为,刘某、马某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在“中国梦随梦行”传销组织体系里面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关键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刘某、马某均起主要作用,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港口法院遂对刘某、马某作出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处罚金十万、八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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