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3/15 9:02:50 访问次数:1028
2018年9月26日,北海市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开展清查出租屋活动,依法对北海市上海路96号世鑫大厦2单元1304号进行检查,发现传销人员汪玉华、陈双双在此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
2018年9月30日海城区打传队将该案移送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经初步核查,林某华涉嫌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2018年9月30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分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林某华是北海市上海路96号世鑫大厦2单元1304号房屋的产权人。2018年9月1日,林某华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每月租金为1000元,租期1个月。2018年9月26日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汪玉华、陈双双在该房屋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
从2018年9月1日入住至2018年9月26日被执法机关查获时止,林某华通过出租上述房屋给传销人员共获取租金1000元。
林某华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其收取的房屋租金100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对林某华的违法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林某华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海城分局责令林某华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0元。
2019年2月15日,海城分局依法向林某华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林某华海城分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林某华享有的权利。林某华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称已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请求减轻处罚。
2019年2月21日,海城分局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责令林某华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林某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元。
林某华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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