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传销头目发展下线130多人获刑六年半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2/14 14:41:09 访问次数:1062
兴业县男子林某清以大搞“自愿连锁经营业”为由,拉拢亲戚朋友“共同发财”,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发展下线。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林某清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林某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份,林某清接到了以前在佛山合伙做过服装生意的周某的来电,周某在电话中称:贵州省贵阳市有一笔大生意,邀他与其合作做这笔生意,就可以赚大钱。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林某清奔赴贵阳市。
到了贵阳市,林某清就去考察周某电话中所说可以赚钱的大生意。“我做的生意是‘自愿连锁经营业’,这个是由国家支持的从国外引进的新生行业,利润非常丰厚,只要投资69800元,就能赚到1040万元……”周某的话让林某清更加心动。于是,在周某的引荐下,他缴纳了21份份子钱69800元,正式加入了“自愿连锁经营业”组织,并取得了发展下线的资格。投了这么一大笔钱进去,怎样才能回本并继续赚大钱呢?林某清想到了自己的亲朋好友。
回到玉林后,林某清马上就发展了自己的女儿及两个朋友三人为直接下线,并取得了第一笔提成,同时向他们灌输快速发财致富的思想,传授发展下线的方法,使他们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同时,教唆他们以编造开超市、开洗车场、搞装修、做水电工程等虚假理由,把更多的亲戚、朋友、同学等诱骗加入该传销组织,林某清成为第一代传销人员并从加入者交纳的份子钱中拿取提成获利。林某清的直接下线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一代发展一代,一个完整的传销网络就此形成。
2011年,林某清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阶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并负责管理其伞下人员。至案发时,林某清伞下的传销人员已达134人,伞下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4062100元。
因迟迟没能发财,林某清伞下人员赵某某等人认为上当受骗后找到老总林某清解决还钱的事情。2016年5月4日20时许,林某清被赵某某、梁某某等9人非法拘禁,次日10时许,林某清被公安机关解救。同年5月6日,玉林市公安局玉东派出所在办理该起非法拘禁案中,该案被害人林某清主动到该派出所协助调查。玉东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林某清的过程中发现林某清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随即玉东派出所将该线索提供给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民警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线索,玉林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6日立案侦查。
玉州区法院认为,林某清组织、领导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林某清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林某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玉林市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随着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传销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本质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远离传销的关键是如何识别传销。其实识别传销只需掌握这三条:一、是否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二、是否需要发展下级组成层级关系;三、是否存在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如果符合这三个特征,就一定是传销,一旦发现传销,要主动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远离传销,保护好自己保护好亲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