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传销毒瘤 廊坊警方打击传销再传捷报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5 15:25:23 访问次数:892
欢迎来到廊坊公安,
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
请分享给朋友吧!
今年以来,廊坊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行动的“拳头”作用,对传销活动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精准打击,持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构建良好经济秩序,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作出积极贡献。
以下内容转自廊坊日报
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
日前,刘某、马某、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马某、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人均系同一传销组织成员。2017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以合作经营工艺品店为由,将被害人邱某某骗至位于三河市燕郊镇四街村的传销组织处。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马某、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等人对邱某某进行看守。当邱某某得知其为传销组织后想离开,被告人刘某、马某、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吴某某等人对邱某某采取没收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24小时有人看管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35小时左右,直至邱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马某、杨某某、曾某某、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廊坊警方微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公众号原创文章版权归本号所有
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禁做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