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4 18:00:18 访问次数:1122
本报讯 刘媛 李益庆 记者程爱娣报道: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胡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5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据悉,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蒋某、胡某等11人先后加入一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组织并至南昌市。上述11人分别通过缴纳69800元获取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共计700余人,共同组织、领导“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先后由业务主任升至业务老总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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