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3 18:23:56 访问次数:785
2017年9月以来,我市相关部门对传销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对10多名传销头目进行了刑事拘留,遣返参与传销人员100多人,但传销违法行为在我市仍频繁发生,部分出租房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仍然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培训等条件。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培训条件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对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物保管和仓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业主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房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出租的房屋进行排查,发现多人聚集一起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街道)。对已经出租的5日内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和社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建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逾期不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出租房业主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三、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屋给传销人员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 110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
武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武穴市公安局
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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