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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最高可罚50万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3 18:17:57 访问次数:639

在9月11日召开的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自8月13日至9月12日,沧州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结合沧州市实际,沧州市政府特制定《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和《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
《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另外,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燕赵都市报 记者 代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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