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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知识普及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4/6/26 9:04:36 访问次数:5559

打击传销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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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说到传销,不知道各位听众朋友们最先联想到的是什么。“洗脑”?“非法敛财”?“集体上大课”?“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回家”?等等。的确,这也是我听到传销的第一反应。今天,我们的马检察官就要给我们揭秘新式传销骗局,破解犯罪分子的新式花样。

答:“洗脑”、“集体上大课”这些都是以往的传销手段,它们大多比较低级,通过媒体曝光后很少有小伙伴再被骗进贼窝。然而犯罪分子的骗术也在“更新换代”,现在的传销模式大多与互联网相结合,也跟着“改头换面”了。

问:那到底什么是传销呢?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的亲朋好友加入,而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问:您刚才提到,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那么什么是“庞氏骗局”呢?

答:“庞氏骗局”这个骗术是一个叫庞兹的美国投机商人“发明”的。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忽悠人们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庞兹将投资者分为第一批、第二批,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用咱南阳的老土话讲,“庞氏骗局”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即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成员加入以后刚开始还能偶尔发下来一些资金作为回报,但是没过多久传销头目就卷钱跑路。

问:咱身边有这样的案例吗?

答:下面我给大家说一个。

南阳曾经有一个老来乐店,总公司在辽宁,南阳的是分店。它的运营模式就是所谓的消费返利:公司推出三种消费卡:银卡(1280元一张)、金卡(6400元一张)、翡翠卡(25600元)一张。给公司交钱以后,就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公司给每位会员一张会员卡。公司许诺未来将在本地开大型超市商店,会员可享受5——8%的优惠。同时,老来乐店内有床上用品、饮水机、空气净化器、速热水壶、保健品等物品,可供会员购买。会员购买物品后,总公司每天以现金的形式返给会员,每个会员应该返利多少是由总公司核算好。公司财务人员将钱款打到南阳分店店长的卡上,分店取出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每个会员。运营还没两个月,总公司那边就卷钱跑路了,后续资金和提成难以下发。

跟这个类似的是浙江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叶某甲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作为平台,采取线上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被告人叶某乙是金乔网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某甲。叶某乙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

问:了解了这些例子,对于这种传销活动国家是怎么打击的呢?

答:我国《刑法》第22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就会加档量刑。

问:这个组织、领导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如何认定呢?一个传销组织内有很多人,是不是都构成这个犯罪?

答:这个罪处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所以准确认定组织领导行为的实施主体尤为关键。但是由于传销组织内部往往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也并不是所有的“介绍人”都具有足够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根据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实践中一般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建微信群,在群内发课件等内容进行宣传)、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一般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法条中提到了“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它们具体指什么?

答:本罪禁止的传销活动,是指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收取“入门费”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加入传销活动的人,要么直接缴纳“入门费”,要么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后一种情形下,“商品、服务”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或者是虚拟的,或者虽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参加者不是为了获取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参加者需要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销售商品等方式获取利益。所以,层级越高的参加者(其中部分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就获利越多;案发时,层级最低的参加者就成为受害者。

问:看来这个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挺复杂的,您能不能告诉我们一些识别特征呢?

答:近年来,传销花样不断翻新,传销手段不断升级,特别是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

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区块链”、“虚拟货币”、“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网络传销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问:那有没有一些特征比较明显的新型传销行为呢?

答:我总结了八类新型传销行为,供大家参考。咱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

1.以养老为诱饵的民间理财类传销

以买养老保险的名义诱惑老人,要求投资者进行消费投资。投资者加入后可注册成为会员,并可得到公司提供的等价产品。如果会员发展新投资者,就会成为新投资者的推荐人,并获得相应返利,老会员再把新投资者注册成为新会员,让其继续发展新投资者,发展的投资者越多,获利就越多。

如近日破获的“民间互助理财”组织,这个组织打着“互助养老”的名义靠拉人头返利赚钱,不少人投入几十万元后,利息一分没返,组织者就不见了踪影,本金也不知去向。

2.以互联网创新为幌子的投资类传销

比如珍宝币、五行币、百川币、MBI、马克币、暗黑币、克拉币等境外投资项目,此类传销多以海外、香港、北京等公司名义,事先经过专门“包装”,并在网上设立网址,夸大公司资金和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商、代理人,以该公司即将上市,提前销售公司原始股或募集基金为名,进行传销。由于不受国内机构监管,一旦崩盘,或者庄家跑路,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

此模式推出的投资方案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收益(静态收益),即购买股票或基金后,在一定期限内获取连续分红,且承诺公司上市后,持有的原始股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说按资金数额大小比例给予回报。二是“对碰”收益(动态收益),这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通过与下线投资者“对碰”,将获得固定收益以外的高额奖励,下线越多奖励越高,即按人数计酬。

3.以“消费返现”为口号的促销类传销

已被查处的浙江“万家购物网”,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诱使他人消费入会,将参与者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等级别,实行层级计酬。

这类传销隐蔽性很强,多以“消费返利”“购物还本”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按层级发展会员,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其操作模式为,在全国范围招收网店、实体店为代理商或加盟店,形成连锁会员店。群众在代理店消费一定金额后,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总店逐日返利,总店返利来源实则为加盟店向总店缴纳的佣金。形成一定规模后,总店会暗示代理店发展下线,招收会员直接缴纳现金,以虚构商品交易的方式来扩大业绩,获取更多的消费返利。

4.以慈善、公益为名实为敛财类传销

以警方破获的“善心汇”案件为例,其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让人深信在行善的同时也会收获高额利润,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

5.以保健品等为载体的骗老类传销

类似号称“能治百病”的保健品,先以免费体检等形式吸引老人参与,拉近关系后,进行“洗脑”推销。这类传销组织不仅给老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6.社交平台微商类传销

比如全国首例社交平台传销案——陈志华传销案,号称每天只要转发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实际上就是通过发展成为下线,进行层级计酬。

7.设置高收益奖励的游戏类传销

已破获的“魔幻农庄”游戏传销,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在游戏中充值获得固定奖励。在该游戏全面崩盘时,数玩家血本无归,方才认清其网络传销的真面目。

8.宣泄情绪的“精神培训”传销

近日,在国内出现一种“精神培训”类企业。这种培训看似是在引导学员宣泄情绪,但学员加入却要交纳高昂学费,实际上就是拉人头、拿提成的传销套路。

问:老百姓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手段呢?

我们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他的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传销活动。




对于大家的预防,我觉得我们要做到三点:

一是要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果我们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

二是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不要存侥幸心理,克服贪念欲望和投机取巧心理,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遇到投资项目,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凡是鼓吹轻松赚大钱,许诺交钱入会,其盈利模式只赚不赔,发展会员就能回报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

最后再送给大家一句顺口溜:“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

传销害人害己,冲击社会诚信道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家要提高对传销的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大家在生活中发现或陷入传销骗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也将继续深入研究新型传销骗局,依法严厉打击有关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欢迎广大朋友提供犯罪线索,一起保障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答:“洗脑”、“集体上大课”这些都是以往的传销手段,它们大多比较低级,通过媒体曝光后很少有小伙伴再被骗进贼窝。然而犯罪分子的骗术也在“更新换代”,现在的传销模式大多与互联网相结合,也跟着“改头换面”了。

问:那到底什么是传销呢?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的亲朋好友加入,而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问:您刚才提到,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那么什么是“庞氏骗局”呢?

答:“庞氏骗局”这个骗术是一个叫庞兹的美国投机商人“发明”的。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忽悠人们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庞兹将投资者分为第一批、第二批,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用咱南阳的老土话讲,“庞氏骗局”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或“空手套白狼”。即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成员加入以后刚开始还能偶尔发下来一些资金作为回报,但是没过多久传销头目就卷钱跑路。

问:咱身边有这样的案例吗?

答:咱南阳就有。下面我给大家说一个。

咱南阳曾经有一个老来乐店,总公司在辽宁,南阳的是分店。它的运营模式就是所谓的消费返利:公司推出三种消费卡:银卡(1280元一张)、金卡(6400元一张)、翡翠卡(25600元)一张。给公司交钱以后,就能成为公司的会员,公司给每位会员一张会员卡。公司许诺未来将在本地开大型超市商店,会员可享受5——8%的优惠。同时,老来乐店内有床上用品、饮水机、空气净化器、速热水壶、保健品等物品,可供会员购买。会员购买物品后,总公司每天以现金的形式返给会员,每个会员应该返利多少是由总公司核算好。公司财务人员将钱款打到南阳分店店长的卡上,分店取出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每个会员。运营还没两个月,总公司那边就卷钱跑路了,后续资金和提成难以下发。

跟这个类似的是浙江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叶某甲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作为平台,采取线上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被告人叶某乙是金乔网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某甲。叶某乙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

问:了解了这些例子,对于这种传销活动国家是怎么打击的呢?

答:我国《刑法》第224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就会立案追诉;整个传销资金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就会加档量刑。

问:这个组织、领导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如何认定呢?一个传销组织内有很多人,是不是都构成这个犯罪?

答:这个罪处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所以准确认定组织领导行为的实施主体尤为关键。但是由于传销组织内部往往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也并不是所有的“介绍人”都具有足够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根据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实践中一般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建微信群,在群内发课件等内容进行宣传)、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一般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法条中提到了“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它们具体指什么?

答:本罪禁止的传销活动,是指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收取“入门费”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加入传销活动的人,要么直接缴纳“入门费”,要么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在后一种情形下,“商品、服务”或者仅仅是名义上的或者是虚拟的,或者虽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参加者不是为了获取商品、服务,只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参加者需要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而不是通过销售商品等方式获取利益。所以,层级越高的参加者(其中部分人属于组织者、领导者)就获利越多;案发时,层级最低的参加者就成为受害者。

问:看来这个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挺复杂的,您能不能告诉我们一些识别特征呢?

答:近年来,传销花样不断翻新,传销手段不断升级,特别是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

一是传销与互联网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是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化特点。一些多年从事传销的骨干分子,虽屡遭打击,仍不思悔改,带领“下线”队伍,整体“挂靠”到新的公司,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同时,还出现了高学历人员专门从事传销软件设计,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现象。

三是违法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区块链”、“虚拟货币”、“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网络传销迅速扩大。

四是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问:那有没有一些特征比较明显的新型传销行为呢?

答:我总结了八类新型传销行为,供大家参考。咱老百姓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




1.以养老为诱饵的民间理财类传销

以买养老保险的名义诱惑老人,要求投资者进行消费投资。投资者加入后可注册成为会员,并可得到公司提供的等价产品。如果会员发展新投资者,就会成为新投资者的推荐人,并获得相应返利,老会员再把新投资者注册成为新会员,让其继续发展新投资者,发展的投资者越多,获利就越多。

如近日破获的“民间互助理财”组织,这个组织打着“互助养老”的名义靠拉人头返利赚钱,不少人投入几十万元后,利息一分没返,组织者就不见了踪影,本金也不知去向。

2.以互联网创新为幌子的投资类传销

比如珍宝币、五行币、百川币、MBI、马克币、暗黑币、克拉币等境外投资项目,此类传销多以海外、香港、北京等公司名义,事先经过专门“包装”,并在网上设立网址,夸大公司资金和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商、代理人,以该公司即将上市,提前销售公司原始股或募集基金为名,进行传销。由于不受国内机构监管,一旦崩盘,或者庄家跑路,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损失难以追回。

此模式推出的投资方案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收益(静态收益),即购买股票或基金后,在一定期限内获取连续分红,且承诺公司上市后,持有的原始股可入市交易,也就是说按资金数额大小比例给予回报。二是“对碰”收益(动态收益),这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通过与下线投资者“对碰”,将获得固定收益以外的高额奖励,下线越多奖励越高,即按人数计酬。

3.以“消费返现”为口号的促销类传销

已被查处的浙江“万家购物网”,打着“满500返500”等幌子诱使他人消费入会,将参与者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等级别,实行层级计酬。

这类传销隐蔽性很强,多以“消费返利”“购物还本”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按层级发展会员,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其操作模式为,在全国范围招收网店、实体店为代理商或加盟店,形成连锁会员店。群众在代理店消费一定金额后,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总店逐日返利,总店返利来源实则为加盟店向总店缴纳的佣金。形成一定规模后,总店会暗示代理店发展下线,招收会员直接缴纳现金,以虚构商品交易的方式来扩大业绩,获取更多的消费返利。

4.以慈善、公益为名实为敛财类传销

以警方破获的“善心汇”案件为例,其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让人深信在行善的同时也会收获高额利润,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

5.以保健品等为载体的骗老类传销

类似号称“能治百病”的保健品,先以免费体检等形式吸引老人参与,拉近关系后,进行“洗脑”推销。这类传销组织不仅给老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6.社交平台微商类传销

比如全国首例社交平台传销案——陈志华传销案,号称每天只要转发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实际上就是通过发展成为下线,进行层级计酬。

7.设置高收益奖励的游戏类传销

已破获的“魔幻农庄”游戏传销,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在游戏中充值获得固定奖励。在该游戏全面崩盘时,数玩家血本无归,方才认清其网络传销的真面目。

8.宣泄情绪的“精神培训”传销

近日,在国内出现一种“精神培训”类企业。这种培训看似是在引导学员宣泄情绪,但学员加入却要交纳高昂学费,实际上就是拉人头、拿提成的传销套路。

问:老百姓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传销手段呢?

我们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他的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传销活动。

对于大家的预防,我觉得我们要做到三点:

一是要了解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如果我们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虚拟币、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传销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

二是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不要存侥幸心理,克服贪念欲望和投机取巧心理,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传销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传销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遇到投资项目,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凡是鼓吹轻松赚大钱,许诺交钱入会,其盈利模式只赚不赔,发展会员就能回报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

最后再送给大家一句顺口溜:“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传销了。

传销害人害己,冲击社会诚信道德,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家要提高对传销的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大家在生活中发现或陷入传销骗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也将继续深入研究新型传销骗局,依法严厉打击有关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欢迎广大朋友提供犯罪线索,一起保障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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