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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防骗新闻回顾:长沙暴力“传销”,60人涉恶团伙“过堂”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4/3/27 9:03:09 访问次数:2186

反传防骗新闻回顾:长沙暴力“传销”,60人涉恶团伙“过堂”

以案法释,拒绝传销骗局,维护个人和家庭生命和财产安全。


海哥反传销文老师提醒:以相亲、交女朋友为幌子,利用网络聊天引诱受害人上当受骗,将受害人约至犯罪组织的所在地后,采取暴力手段,强制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将受害人控制。受害人被殴打、威胁、恐吓后,交出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密码,由犯罪集团里的人将钱转走,钱不够的会被逼着向家里的父母、亲友打电话骗他们以结婚彩礼钱或见女朋友家人需要钱的谎言让家里的人给自己打钱,或者被洗脑后,以受伤,生病住院等理由向父母要钱。(北派传销,三商法,五级三阶制,此类传销就算不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参与传销也会百害而无一利)。


反传防骗新闻回顾:长沙暴力“传销”,60人涉恶团伙“过堂”


2019年9月2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三件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审理,该犯罪集团案涉案人数达60人,审理将持续5天。

被告人中,李某富等60人借“天津天狮”传销为名,通过网恋、求职等方式骗被害人入瓮,接着拘禁、威胁、恐吓被害人,甚至还以“割肾”、“扔河里喂鱼”来威胁,直至被害人屈服,购买虚构产品加入“传销”组织。

变味“传销”组织

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的“传销”组织均是以“天津天狮”传销为名,逐步发展成为恶势力抢劫犯罪集团。集团由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老板五个层级构成,各层级之间有明确职务分工,层层负责、逐级管理,最终由小主任管理每一个“家庭”。

为了控制住受害人,组织的恐吓方式也相当悚人。2018年12月3日,被害人许某某被骗至长沙市雨花区联盟佳苑的窝点后,随即遭遇“老板”的搜身,之后还被迫上课洗脑加入该组织。被限制自由期间,许某某因不愿配合,被人反捆双手装进麻袋,并被威胁要将他卖到外面或是丢到河里喂鱼。无奈之下,许某某被迫花25200元购买了虚拟产品。

为了压榨出被害人的钱财,组织还导演了一幕“割肾”的恐怖剧。2018年7月28日,被害人小飞被骗至长沙,被组织成员接至雨花区洞井商贸城21区的窝点,到窝点后便被限制了人身自由。2018年8月2日,组织成员用黑色编织袋套住小飞的头,又用铁器比划小飞的肾部,威胁要摘出他的肾脏。小飞因数日被恐吓,产生恐惧心理,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被抢走了9.5万元。

组建“家庭”实施抢劫

2015年以来,该集团在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各小区组建8个“家庭”作为窝点,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每个“家庭”里的“老板”在小主任或大主任的安排下,在社交软件上以交友、婚恋、求职等方式将被害人骗至长沙,带到指定的“家庭”。

被害人进入窝点后,随即被迫交出手机、现金、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说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密码。随后,组织成员强迫被害人以每份2800元的价格购买“香妃丽人”的虚无产品,并加入该组织;如果被害人反抗,则使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继续对被害人诱导或威胁恐吓,不断给被害人上课洗脑,直至被害人交钱加入组织。

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庭审预计持续5天,法庭将择期宣判。(三湘都市报,杨昱 杨勇)




以案释法,参与传销会触犯法律,违法犯罪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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