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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一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

作者:海哥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4/2/20 17:34:28 访问次数:4052

台山市一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
江门日报

台山市人民法院宣判一涉恶势力案件,被告人马某尘、徐某航等7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为强迫他人“入伙”

实施非法拘禁

经审理查明,马某尘伙同刘某等人纠集被告人徐某航、王某彪、廖某权、李某华、黄某富、薛某义及何某、杨某珍等人(刘某、何某、杨某珍均另案处理),以台山市台城宁桥路80号601房等出租屋为窝点,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非法拘禁。

2018年4月23日,何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黄某骗至台山市城北一出租屋内,刘某组织被告人廖某权等人对被害人黄某进行看管,阻止其离开。期间,被告人马某尘去到该出租屋劝说被害人黄某加入传销组织。5月下旬,被害人黄某被转移至台山市台城宁桥路80号601房,交由马某尘管理。马某尘组织王某彪、黄某富、徐某航、薛某义、廖某权继续对被害人黄某进行看管。为了逃离该出租屋,被害人黄某交付了3400元后,仍然没有获得人身自由。

2018年5月4日,何某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姚某骗至台山市台城宁桥路80号601房,被告人马某尘组织被告人王某彪、黄某富、徐某航、薛某义共同对被害人姚某进行看管,阻止其离开。5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权加入对被害人姚某的看管。为了逃离该出租屋,被害人姚某交付了3900元,但仍然被看管。

2018年7月7日,何某再次以谈恋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军骗至台山市台城宁桥路80号601房,马某尘组织王某彪、黄某富、李某华、薛某义、廖某权对李某军进行看管,阻止其离开。同年7月15日,李某军交付了1.1万余元后,未获得人身自由。

2018年6月11日,被害人姚某、黄某在马某尘等人看管下外出时,趁机逃跑并报警。2018年7月21日,被害人李某军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解救。

属恶势力犯罪

7人获刑

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尘、徐某航、王某彪、廖某权、李某华、黄某富、薛某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航、王某彪、廖某权、李某华、黄某富、薛某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尘、徐某航、王某彪、廖某权、李某华、黄某富、薛某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台山法院遂以非法拘禁罪对7人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王某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彪提出撤诉申请,江门中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彪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链接

依法重点打击十种

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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