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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传销案(忻府区某村附近盘踞一传销组织)

作者:反传销寻人寻亲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3/11/23 9:28:39 访问次数:2408

山西忻州传销案(忻府区某村附近盘踞一传销组织)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销售“某化妆品”为名,通过虚构赚钱模式、授课洗脑的方式,吸引人参与。忻府区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下面,让小编为你揭秘该传销组织的赚钱骗局。

案情简介

第一步、发展会员,逐渐壮大

2021年至今,忻府区某村附近盘踞一传销组织,参与者缴纳 2900元成为会员,通过发展会员,组成上下线关系,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从高到低分为经理、课堂领导、寝室室长、“二管”、普通会员五个层级。课堂领导管理各寝室室长,寝室室长管理自己下面的成员,每个寝室的“二管”协助寝室长对成员进行管理。组织成员每发展一个会员有15%的报酬,其余上线均可抽取不同比例的报酬。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参与人员达到93人。

被告人车某东在该传销组织中为经理级别,收取25人会费共计72500元;被告人罗某孝任课堂领导,分管三个寝室,并定时向寝室长发放工资及返利。

第二步、引诱入伙,越陷越深

被告人车某东、罗某孝向担任寝室长的被告人黄某飞、伍某军、姜某秋、黎某平传授寝室管理制度,要求各寝室长对寝室成员进行管理、洗脑,要求寝室成员以交友、找工作等名义,诱骗全国各地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并对新人采用没收手机、看押、监视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天,迫使或诱骗其缴纳会费,加入该传销组织。

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康、杨某、张某东、郎某翔(已死亡)在忻府区某村一民宅按被告人黎某平的安排,通过暴力、言语威胁恐吓控制刘某人身自由达三天。

法院判决

被告人车某东、罗某孝以销售“某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9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车某东、罗某孝指使受其管理的“寝室长”非法剥夺寝室成员人身自由,被告人黄某飞、伍某军、姜某秋、黎某平非法剥夺寝室成员人身自由,被告人张某东、张某康、杨某在参与传销活动中受“寝室长”指使,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车某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罗某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姜某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飞、伍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黎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杨某、张某康、张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传销组织都具有交纳入门费、发展下线赚提成、进易出难等特点,一旦加入其中,不仅容易陷入违法犯罪当中,还会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不断采取严厉打击和普法宣传等多种措施,尽可能让群众知道传销的危害及后果,但是每年仍有大量群众上当。在此,法官郑重提醒,获得成功永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用勤劳和智慧才能创造美好的明天。传销组织的骗人伎俩说到底就是勾画出一个高工资、高提成、高待遇的美好蓝图,只要克服贪欲,不幻想“一夜暴富”,就能避免落入传销组织的骗局。如果抱有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如发现传销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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