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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040连锁经营”传销案例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3/3/20 16:48:47 访问次数:3768

成都“1040连锁经营”传销案例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川0116刑初5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瑛伙同张杰、罗碧艳、聂腊春、艾晓云(另处)等人积极组织或参加名为“1040连锁经营”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老总”,承担管理职责。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宏观调控”为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吴瑛所在的传销组织以张杰为首,内部形成五大团队。张杰为“总裁”,管理该团伙全部事务,吴瑛、罗碧艳、廖平辉、屠家珍、梅爱萍、韩文等人为“老总”,协助张杰管理团队。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层级表、申购登记表、手机短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175号、(2019)川0116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江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龚加胜、屠家珍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瑛伙同他人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摘选,不做商业用途,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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