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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3/1/9 9:53:23 访问次数:2273

传销组织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网友咨询:

    2021年3、4月份,传销人员苏某通过QQ聊天软件加被害人杨某为好友。2021年4月底,苏某以谈男女朋友为由欺骗被害人杨某到宜春市区,欲发展被害人杨某为下线。在传销窝点“领导”孙某、聂某的安排下,2021年5月1日13时许至5月2日19时许,苏某与传销人员李某带被害人杨某在宜春市区闲逛。

    2021年5月2日19时30分许,苏某与传销人员李某带被害人杨某进入宜春市袁州区老火车站对面某超市楼上六楼传销窝点,后苏某以充电为由拿走其手机,孙某安排窝点内成员杜某以及传销人员蒋某、丁某、李某、苏某、陈某、汪某、马某、姜某、张某等人与其聊天、打牌,期间孙某、苏某、李某向被害人杨某介绍传销产品遭到拒绝。

    同日22时许,孙某安排被害人杨某在男寝室最里面靠窗位置睡,李某、蒋某、丁某等人挨着被害人杨某睡,以便对被害人杨某进行看守,防止其逃跑或报警。同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向李某讨要手机被拒绝,随后被害人杨某走到大门欲出去,发现被反锁,遂回到男生寝室待了一会。同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杨某来到阳台处,推开窗户,并抓住窗户的铝合金爬出去,李某见状想去拉住但未果,被害人杨某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春市袁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符合高坠导致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致死。

    杜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海哥反传销解答:

    杜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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