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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例:湖南衡阳传销恶势力集团31人获刑

作者:海哥寻亲团队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2/9/30 11:46:19 访问次数:6693

传销案例:湖南衡阳传销恶势力集团31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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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兴华、张闰、牛艳等31人抢劫、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周兴华、张闰、牛艳等11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三年三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5万元不等;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章凯强等19名被告人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杜冬(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周兴华、张闰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牛艳、高东、章凯强等人,在衡阳市区建立起一个挂名“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犯罪组织,以销售虚构的“皇玺”保健品为名,以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为由,实施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地抢劫和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该犯罪组织在衡阳市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设有多处窝点,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固定的作案模式:先由各窝点成员通过微信、网络或其他方式将被害人骗至衡阳市,再由相应成员将被害人接到该犯罪组织的窝点,被害人一旦进入窝点,房门即反锁,被害人的手机也被拿走,接着由其他窝点的2名C级成员对被害人进行劝说、恐吓甚至殴打(组织内称串寝),由一名成员唱黑脸,进行恐吓、殴打,另一名成员唱白脸,进行劝说,并将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扣押,然后,由窝点内的D、E级成员将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在该窝点内,由指定的D、E级成员实施上课等行为进行洗脑(组织内称配师父);其次,在被害人被拘禁期间,窝点内成员会继续向被害人宣讲自己过去的苦难和今天的幸福生活,宣传他们行业的前景和可预期利益等洗脑内容(组织内称找平衡感、谈直销、谈事业、树立领导生活),诱惑被害人自愿出资购买其虚构的所谓“产品”;再次,如果被害人拒绝购买“产品”加入该犯罪组织,该窝点的C级成员则会通知其他窝点的C级成员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虐待、殴打(组织内称下面子),待被害人害怕后,逼迫其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密码和支付密码,再安排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中原有的钱款或被害人亲朋好友汇来的钱款取出,并将所取出钱款放到被害人面前,对被害人声称该钱款是用于购买该组织的“产品”,并由其他窝点C级成员来将钱款劫走,并告知被害人已成为组织成员,继续将被害人拘禁在窝点内(组织内称点投资),或将被害人送离衡阳市(组织内称不在职)。被害人每交纳一份“产品”的钱款后,参与诱骗被害人的组织成员、具体实施劫款的组织成员、被害人所在窝点的C级成员、上级B级成员均能从中获得相应报酬,即所谓“工资”,以此鼓励窝点成员积极诱骗其他被害人和劫取被害人的钱款。

     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兴华、张闰等31名被告人采取上述较为固定的作案模式,对被害人熊某城等10人实施非法拘禁,并劫取其中5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43312元。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杜冬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兴华、张闰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牛艳、高东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万祥等23名被告人和其他成员,打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幌子,组成了一支有组织领导、有策划分工且互相配合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系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周兴华、张闰、牛艳等12人以开展传销活动名义,采取暴力殴打、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兴华、张闰、牛艳等30人以开展传销活动名义,非法拘禁他人,或在劫取他人钱款后继续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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