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反传销999解救网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4/14 17:12:46 访问次数:1202
12月3日,反传销大海团队获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自愿连锁经营”、“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为幌子,在贵阳从事传销活动。五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某恬、刘某成、王某、欧阳某勇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吕某恬、欧阳某勇、王某、刘某成、张某等人先后于2014年至2018年5月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贵阳市从事传销活动,组织人数已经超过30人,层级已超过3级。
该组织以国家秘密工程的名义,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用2至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要求参加者缴纳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参加者最少申购份额一份,累计申购最高不超过2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若购买21份额则总计金额为69800元。
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发放提成返利的金额是根据参加传销的人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的情况和人员层级来确定。组织内成员按照“五级三晋制度”确定组织层级进行管理,参加者本人及其发展的下线以及下线发展的下级购买1-2份份额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份额为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份额晋升为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份额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份额为老总级别,参加者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后,可晋升到上一个层级,按组织内部分工对其他参加者进行管理。
该组织将参加人员编组成一个个的“家庭”,每个“家庭”约有10至20名参加者不等,以“家庭”为单位对参加者进行管理,经常组织“自律”、“能力”、“经晨”等主题会议对参加者灌输组织理念,培训参加者如何发展下线。五名被告人均在该组织内分别起到管理、组织、协调、宣传方面的作用。
被告人吕某恬于2014年经其上线曾某发展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其本人担任过经晨总管,占有份额2000多份,属老总级别,负责收发工资,管理团队,培训新进人员。
被告人欧阳某勇于2015年经其上线胡某发展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其占有份额650份,属老总级别,负责管理团队,培训新进人员。
被告人刘某成于2017年经其上线刘东某发展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其本人担任过经晨总管,占有份额660份,属老总级别,负责管理团队,培训新进人员。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经其上线唐某波发展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其占有份额600多份,2018年升为老总级别,负责管理团队,培训新进人员。
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经其上线李某楠发展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其本人占有份额600份,属老总级别,负责管理团队。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恬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利约100万元,将其中的28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公寓的首付款及维修基金,支付了12个月该房屋贷款共计32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恬、刘某成、张某、王某、欧阳某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某恬、刘某成、王某、欧阳某勇不服,均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吕某恬、刘某成、欧阳某勇、王某,原审被告人张静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诉人吕甜恬、刘绍成、欧阳志勇、王骄,原审被告人张静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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