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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涉嫌传销?重庆隆福佳人股份公司伪造地方市监局公章开证明撤稿

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3/14 11:36:24 访问次数:1240

否认涉嫌传销?重庆隆福佳人股份公司伪造地方市监局公章开证明撤稿

    

今年3月5日,打传防骗网收到一份电子邮箱,该邮件是关于“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章侵权的撤稿说明”。

伪造滨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文件内容如是:“您好,我是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贵平台上出现的文章,已经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的业务开展,链接为: http://www.dcfp110.com/plus/view.php?aid=5612 贵平台流量很高,如果任由这样的负面信息持续保留下去对我们的损失肯定会持续增加,我司已经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所以在此恳请贵平台能够查明真相,我们公司自成立,一直兢兢业业,对待客户认真负责,在业内的名声一直很好。这样的负面言论会使大众的主流价值观念偏离,不能分清事实,那么我们企业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可能一时间就会崩塌,而其直接后果就是公司销售和竞争力的下降,对我司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我司再次恳请您能帮帮我们处理这些负面言论,不让坏人得逞,非常感谢!如有需要补充的资料,麻烦告知。”

打传防骗网注意到,在其发送的邮件的附件里有一张图片是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其证明显示,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行为不构成组织、传销,并在落款盖有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为了核实其证明的真实性,打传防骗网发咨询函询问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出具该“证明”。

近日,打传防骗网收到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据复函显示:

1、因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我辖区,存在管辖困难,我局已于 2020年8月2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将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案移交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2、经查,贵网所提供的盖有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名为《证明》的文件并非我局出具,相关材料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我局已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而“私刻公章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支持滨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打传防骗网还注意到,今年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在二审行政裁定书中显示:原审查明,隆福佳人生物科技公司起诉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023号行政措施告知书,解除被告对原告银行账户采取的暂停结算的行政措施。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滨城市监行移字(2020)001号案件移送函、移送审批表及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及中国邮政回执,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8月28日签收,能够证明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已移送渝中区市场监管局。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已移送渝中区市场监管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系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本案应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隆福佳人生物科技公司的起诉。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隆福佳人生物科技公司系于2020年7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措施告知书,解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银行账户采取的暂停结算强制措施。上诉人起诉所指向的行政强制措施均由被上诉人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实施,且被上诉人滨城区市场监管局系于2020年8月28日将上诉人涉嫌传销一案移送至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涉案传销行政案件尚未发生移送,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该条规定体现的是管辖恒定原则,意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即级别管辖依据和地域管辖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时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受本案所涉传销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变化的影响,其应当依法对本案继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为被告并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行初10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从以上《二审行政裁定书》不难看出,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涉嫌传销事实,并于2020年8月28日将上诉人涉嫌传销一案移送至渝中区市场监管局。面对铁证如山的法律文书,不仅上诉不服,而且还派人伪造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章,其行为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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