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2/6 12:36:26 访问次数:1634
7月2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特大传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上显示,一审期间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等37名被告人9年到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7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其中,34名被告人均来自于广东省。
北海2018年打击传销现场指挥室
原判认定,“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在北海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00元(700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宝洪经黄敢(另案处理)介绍来至北海市海城区并出资7万元加人传销组织“广东体系”。陈宝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汪玉英、陈晓雯及其丈夫林柏有(均另案处理)加入传销组织,林柏有又直接发展了林柏光,林柏光直接发展了孙光富、黄永霞、邵建新加入传销组织。邵建新又直接发展了钟春华,钟春华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钟伟文、钟水塘以及钟亚军。
从2011年至案发,邓美莲等30名被告人分别出资69800元或70000元加入陈宝洪所在的传销体系。至案发时,以陈宝洪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广东体系”)已发展下线达1500人、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其中,下线人员汪玉英的传销体系于2013年从陈宝洪所在的体系中独立出来,并且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上述各被告人均开办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给传销组织,用于传销体系的资金运作。
原判认为,3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洪、钟水塘、邓美莲等34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宝洪、钟水塘、邓美莲等1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依法讯问了各上诉人,认为,该传销犯罪活动是以“资本运作”为名,以“拉人头”方式提成获利,并没有实物交易和真实的投资项目。各上诉人和被告人缴纳一定资金获得加入资格后,就通过隐秘的组织手段进行“洗脑”式教育,引诱下线加入,骗取提成和返利,具有明显的违法犯罪主观故意。
对这种符合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经营模式,各上诉人及被告人均应当知道,故可认定其明知自己所参与的是传销犯罪活动。至于其是否认识到该经营模式的违法性,是否认为自己被骗,是否受到相关书籍的鼓惑,并不影响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因此,本案上诉人以“没有意识到犯罪、受到合法书籍的指引、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小、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是传销犯罪的受害者”等理由否定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请求判处更轻的刑罚,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准许丁某山撤回上诉,驳回其余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庞氏骗局预警平台,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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