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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 传销老总获刑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1/2/4 16:23:54 访问次数:1223

在合肥从事“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 传销老总获刑

1月31日,反传销999解救团队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项某某、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项某某、申某某等人先后在安徽合肥、江苏无锡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购买21份份额可返利人民币19000元)。

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其中,被告人项某某已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申某某已达到业务经理级别。

该传销组织将传销人员分为数个“大家庭”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区域组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任命职能老总,每星期召开“老总会议”讨论、决定该传销组织各项工作,并具体负责该传销组织资金管理以及管理人员和传销人员“工资”、“提成”的发放;“区域组长”下设数名“老总”,按照分工,部分“老总”管理各自的“大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部分“老总”按照分工担任该传销组织的职能“老总”,“老总”通过参加每周“老总”会议交流经验、决定传销组织各项重大工作。

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总管、申购配合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每个“大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大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大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大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


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该传销组织还设立申购总管负责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

2017年10月,该传销组织从安徽合肥分流至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孙某某(已判刑)为“区域组长”,被告人项某某与陈某二、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邹某某、万某、曹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该传销组织职能老总以及“大家庭”直接老总,黄某某、屈某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大家庭”,发展传销人员90余人,层级达3级以上。

被告人项某某于2014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达到“老总”级别,2017年10月分流至无锡后曾担任陈某一家庭的直接老总,以及该传销组织的能力“老总”,后于2018年4月离开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申某某于2018年4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担任屈某某家庭的自律配合总管,后于2019年3月下旬离开该传销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申某某伙同他人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申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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