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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屋主被罚5.4万元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7/13 9:48:20 访问次数:3810

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五象大道某小区一业主被罚没5.4万元。10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南宁市工商局)对外通报该起案例,并提醒屋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在出租房屋时,要核实租户身份信息,并及时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为涉传人员提供住房罚款5.4万元
 
去年10月9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传销的专案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对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涉传人员闫某、王某某在该房屋内从事传销活动。
 
警方当场对闫某、王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扣内有教案本和人员账户信息的涉传资料一批、银行卡数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根据现场查获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房屋为闫某向房屋产权人黄某某租赁。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闫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查,房屋产权人黄某某为了赚取租金,长期将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居民住宅出租给闫某,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房屋租赁期间,黄某某共获得租金2.7万元。
 
本案中,黄某某将房屋长期出租给传销人员,属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行为。今年4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出租屋业主黄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5.4万元的处罚决定。
 
出租屋涉传中介屋主都需担责
 
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6月底开始,南宁市加大了对涉传出租的整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严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传销行动,对公安机关确认的涉传出租屋,将予以全部立案调查。
 
对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涉传出租屋主,市场监管部门会将情况抄送打传专业队,对涉传出租屋实施暂停供水、供电、供气措施,并从严从重处罚。此外,对二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业主,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也将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价科科长金涛介绍,在以往查处中发现,部分出租屋是通过中介出租的,屋主全权委托中介方,由中介与承租方沟通,将房屋出租。针对这一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房屋中介的监督管理,联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对通过中介手段出租的涉传出租屋严密调查摸底,在调查取证为涉传出租屋后,予以严厉处罚。
 
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报备
 
对此,金涛提醒,屋主、中介在租赁房屋时,应对租户进行初步审查。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可邀请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走访。此外,业主在出租房屋后,也应对承租人进行不定期走访,了解是否有涉嫌传销的相应行为。
 
在南宁市严厉打击传销的通告中,对租赁报备有明确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在签订租赁合同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房屋屋主则是在签订租赁合同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报备。
 
公众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应向传销行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应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时,尽可能多地提供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方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打击传销行为。
 
■相关法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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