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6/20 10:44:25 访问次数:4340
天上不会掉下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符某美、符某、符某妹、唐某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符某美的老公梁某攀(另案处理)于2011年10月经朋友陈某明介绍,赴广西北海参加“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2011年,梁某攀给符某美打电话说北海市有一项填海工程项目,叫符某美去北海看一下能否经营。随后符某美到北海市与梁某攀见面,第一天梁某攀带符某美在北海市游玩一天,第二天带符某美到北海市一出租屋听教员讲课。
教员授课讲到国家1040阳光工程,称该项目是政府由国外引进的项目,该项目投资少回报大,零风险,凡交698000元作为1040工程项目的资本作为份额,发展下线,发展到一定级别就可获得1040万元。符某美被教员成功“洗脑”,随后按梁某攀要求在银行开了账户并交纳会费,成为该组织的一员。
2012年2月,符某美以同样手段发展其弟弟被告人符某作为下线。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用同样手段发展其大姐符某妹作为其下线。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妹推荐自己的丈夫被告人唐某清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历经六年时间,在传销下线人员手中,被告人符某美,符某、唐某清分别收取资金共342.02万元、372.22万元、251.28万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符某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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