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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两市民拉人头搞传销致268人上当受骗 两人均获刑5年

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6/17 22:04:24 访问次数:1081

传销可谓是社会“毒瘤”,可仍有人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威海就有268人掉进这个传销“陷阱”……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闫某为实施传销活动注册成立威海盈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看起来正规的注册公司使很多受害人放松了警惕,他们 以投资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以缴纳3600元会费作为准入门槛,以“一拖二”拉人头的模式发展会员。缴纳会费可享受免费旅游或赠品,发展两名下线可退本……在高回报的引诱下,不少人掉进传销“陷阱”。

该公司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将会员分为“创业盘”、“创富盘”、“财富盘”三大级别,“创业盘”和“创富盘”又各分为A、B、C三个小级别7人,再共同找8个人做下线,把最上层的人推到C2盘(创富盘),余下的14人“裂变”成两个新的三级7人小团队,以现金或实物返利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

大量的事实足以证明,盈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至案发,该公司已发展会员达268人,从创业盘推到创富盘的人数至少有7人。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闫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在一百二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

根据张某、闫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闫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威海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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