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4/16 21:25:39 访问次数:2115
2019年4月15日,由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在麒麟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莲、刘某、谭某桂、卢某鹏、田某军在曲靖市麒麟区丰登四组以“资本运作”、“西部大开发”等名义为由,以申购产品份额进行资本运作,采用五级三阶制开展传销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某莲等5人为主的传销体系,参与人员共计200余人。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向某树、向某杰、李某旭、鲁某安、田某林先后来到曲靖开展上述传销活动。
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树组织、指挥向某杰、李某旭、鲁某安、田某林,借助自己多年参加传销体系的经验,为上述传销体系办理“产品申购”、提供传销产品,对上述传销体系发展、扩大提供帮助,并以发放工资、奖励、报酬等形式不断巩固稳定内部成员关系。
同时,被告人向某树拉拢腐蚀原某派出所辅警刘某荣,获取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情报信息,对上述传销体系进行组织、指挥和非法保护。
被告人刘某荣利用职务之便,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向被告人向某树泄露公安机关打击传销行动计划、安排,帮助向某树及上述传销体系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3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莲、刘某等2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该案庭审历时一天,现已审理完毕,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据悉,此次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别羁押在曲靖市、麒麟区、马龙区、师宗县、陆良县看守所,1名被告人取保候审,因本案在押被告人数多、涉及面广、案情复杂,除了出动本院警力之外,麒麟法院与多地法院积极展开通力合作,共同确保押解、看管、庭审安保等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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