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智商税3月9日获悉,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卧龙区法院)集中宣判多起“善心汇”传销案。被告人朱某瑞、沈某、邱某霞、刘某臣、曲某、赵某军、李某等七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4日,张天明(已判刑)在深圳市福田区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善心汇先后在全国注册20多家相关联的公司,并在互联网注册多个网站域名。
2016年7月该公司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大肆发展会员,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积极对外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所发展会员的布施金额、次数获取相应的收益。
“善心汇”要求参加者必须经会员推荐并购买一颗“善种子”获得激活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奖励依据作为个人管理奖,同时通过会员之间“赠与”与“受助”以及向下级转售善种子、善心币,利用差价实现获利,为会员制定了静态与动态收益运营模式。
静态收益模式中,会员可向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等社区投资打款,每个社区的布施金额、排单时间以及返利率不同,“布施”金额从1000元至1000万元不等。会员根据布施金额的不同,消耗相应的善心币并布施金额获得排单资格,经系统匹配,获取其他会员的5%至50%不等返利金额。
动态收益模式中,会员发展下线后,可以拿到下线“布施”金额2%到6%的提成,其中一半以“个人管理奖”形式现金返利并提现,一半以善金币形式存放在会员账户并可在善心汇网上商城购物。
同时,善心汇平台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会员通过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并向系统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可升级为高级会员,高级会员向公司购买善种子、善心币时可以享受5到8折的优惠,然后通过向下线会员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该组织会员的盈利是依靠会员之间的赠与完成,会员之间的资金流动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的果道,只是依靠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前期会员的大额盈利.该公司通过激活账号费、排单时消耗善心币费用、晋升为功德主、服务中心高级别会员费、会员账号解冻费等方式非法获利。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13日之间,被告人朱某瑞、沈某、邱某霞、刘某臣、曲某、赵某军、李某等七人先后通过互联网、朋友介绍等途径,参与“善心汇”网络传销活动,进行赠与及救助,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从中获利。
截止案发,朱某瑞属于普通用户,发展下线会员55个;沈某属于普通用户,发展下线会员86个;邱某霞属于普通用户。发展下线会员33个;刘某臣属于普通用户,发展下线会员48个;曲某属于A轮功德主,发展下线会员163个;李某属于B轮功德主,发展下线会员300个。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瑞、沈某、邱某霞、刘某臣、曲某、赵某军、李某等七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庭审卧龙区法院认为,朱某瑞、沈某、邱某霞、刘某臣、曲某、赵某军、李某等七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日,卧龙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朱某瑞、沈某、邱某霞、刘某臣、曲某、赵某军、李某等七人缓刑六个月到缓刑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到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