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3/18 21:56:00 访问次数:1216
投诉人:程永琴,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现住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527199101116429,农民,联系电话:18240846420.
犯罪嫌疑人:北京卡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ET4K1L,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贸公寓16号楼12层1222。
法定代表人:何文杰 职务:执行董事
事实与理由:
一、报案人的受骗经过
2017年10月13日,报案人无意中在“女人就要多读书”的微信公众号中浏览到一篇标题为“明星郝颖Boss总裁带你一起创业”的文章,出于好奇,便加了郝总的微信号,随后该微信与报案人聊天,其称郝总在录节目没时间,并给报案人又推送了一位叫张晶晶的导师的微信号。张晶晶通过微信向报案人介绍其公司产品以及有关代理的各项事宜,通过微信群听课以及相关培训、万人大会,报案人听信了张晶晶的各种虚假宣传,比如“送客户”、“送流量”、“手把手指导销售”、“短期内赚十几万元”等,张晶晶还每日通过“打鸡血”的方式给报案人反复洗脑,在她一次次的语言刺激和循循善诱之下,报案人禁不住引诱,开始了卡瘦减肥产品的代理之路,并把这种代理当做一种事业来做,前前后后为此投入了20多万元,成为卡瘦公司授权的“省代”。然而,代理的过程并不像张晶晶当初对报案人所承诺的那样“能轻轻松松月赚上万块”,报案人苦苦坚持一年多,不断从公司进货,但成交量少的可怜,如今大批的产品积压在家中也退不了,眼看就要过期成为废品,而报案人投的钱也不见任何回报,当初投的钱都是报案人辛苦攒下的养家糊口的血汗钱,同时还欠了许多外债,严重影响到了报案人的正常生活,后来报案人在网上看到许多帖子,再回想自己这一年多的经历,报案人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北京卡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明显涉嫌传销。
二、北京卡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的事实
1、北京卡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但其实际上是一家微销公司,通过层层个人代理,把原来微销的返点转变为不同级别,代理价格不同而已,因此其经营模式明显违法,其宣称:省代需要25.5万元,招一个省代公司奖励21000元;你的省代招一个省代公司奖励4500,你的省代获得奖励金21000元;你的市代招收一个省代,你获得奖励金21000元,你拿出10000元奖励给直属市代,你自己最终获得奖励金11000元;你的市代招一个市代,你获得奖励金7050元,你拿出2100奖励给直属市代,你自己最终获得奖励金4950元,同时其还承诺“免费送客户流量”、“保证月赚上万块”等。
2、卡瘦公司不以销售为目的,却以发展下线代理为目的,很多代理商由于囤货较多而出现了滞销的情况并要求退货,但卡瘦公司根本就不存在给予代理商退货一说,出现问题便一层推一层。
3、卡瘦公司没有个人销售食品相关的法律资质,所谓代理就是阶梯微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不到卡瘦公司减肥产品的任何信息。
4、由于全国各地对卡瘦产品价格混乱,网上的产品低于省代的进货价,给代理销售带来压力和难度,造成很多代理对产品合法销售产生质疑,要求退出代理,但多次跟公司接触协商无果,有的代理商钱交了,公司不但不发货而且还不退钱。
5、公司违法对产品夸大、虚假宣传,宣称卡瘦棒可以调理高血压、肾结石并有成功案例说明,甚至可以7个小时控制体重,7天内双减等。但据客户反馈该减肥产品就是一普通食品而已,且无任何效果。
三、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禁止传销条例,犯罪嫌疑人卡瘦公司的经营模式显然涉嫌传销模式。该公司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同时,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减肥产品夸大、虚假宣传。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单位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投诉。
以上本人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投诉:程永琴
附:相关微信截图
卡瘦省代利润分析表
卡瘦代理收入来源分析分为二部分
一:销售利润
二:业绩提成
销售利润
省代:16.5万+1万保证金,55箱货,1650盒
1.VIP---660元一组,利润360元
2.团购3800元一组,利润1800元
3.招市代一名,利润6000元
市代招市代隔代提成,利润4380
省代业绩
招一个省代165000×7%等于11550元
招两个省代,33万乘以9%等于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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