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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法院对3起传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集中宣判

作者:客家新闻网   来源:客家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9/3/9 10:01:59 访问次数:1042

客家新闻网讯 李莉 记者谢东宸报道:3月7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3起传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邹某、蒲某军等38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章贡区法院对3起传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集中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邹某在福建省龙岩市加入“天津天丝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2016年底,被告人邹某带领20余名传销人员转移至章贡区,并在章贡区沙河镇、沙石镇等地租赁4处民房作为传销窝点。被告人邹某、蒲某军纠集被告人毛某文、黄某军、黎某富等通过网上聊天、谈恋爱、介绍工作等理由,将新人骗入被称为“家”的传销窝点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新人缴纳费用、获取新人银行卡密码,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使传销团队不断发展扩大。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赣州的内部成员达到40余人。在传销窝点的组织内部,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基本固定,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传销成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蒲某军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邹某、蒲某军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才获得加入资格,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加入者发展成员、骗取财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邹某、蒲某军指使黎某全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钱财,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邹某等38人共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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