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2/16 11:11:32 访问次数:987
传销之猖獗由来已久,十几年来,国家一直没有停止打击传销活动的脚步,媒体也对传销的危害性进行了大力宣传,然而,传销“打而不绝”,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并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媒体报道显示,截止2012年,根据一些“打传”部门和民间反传销组织绘制的“传销分布图”,全国有大小传销组织3000余个,参与传销者超过1200万人,主要分布在广西、河北、陕西、河南等20多个省级区域。可见,目前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庞大且分布范围广。
尽管人们通过各种渠道或多或少都曾了解过传销的危害,但为何中招者依然众多?分析起来,一部分人是怀揣着“发财梦”,被传销组织所利用。此外,很大一部分人更是被熟人拉进传销陷阱,一旦进入传销窝点,长期接受“说教”,很难不被洗脑。
家庭力量在反传销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往往是家人发觉异常行为,从而向相关部门求助,要求解救被困的受害者。在网络上可以搜索到大量因亲人陷入传销组织而求助的帖子。无疑,巨大的需求是反传销组织产生的基石。
网上有众多因亲人陷入传销组织而求助的帖子
李旭被许多媒体称为“民间反传销第一人”,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反传组织是求助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常常,他们是在求助一些职能部门无果后,处于求天不应、告地无门的境况时才找到了反传组织。”尽管此话有可能夸大了事实,但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存在和发展,确实折射出执法机关在打击传销的具体细节上有失责行为。
执法机关的失责,一方面确实是由于打击传销面临着诸多困难。因为前期获取证据有限,从而立案难;因为传销组织隐蔽、流动性强,从而取证难;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备,从而处理难;因为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以发现,从而抓捕难……
但另一方面,执法部门间存在由于职责不明确而互相扯皮的现象。这是因为,按照规定,在我国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有打击传销的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地职责分工,现实中就出现了责任推诿现象。
打击传销活动需要多部门配合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对传销活动的“保护”。《反传销组织兴起打谁的脸》一文中提到,湖南某地就曾因数十万传销人员的聚集,房价暴涨,地方商业消费飙升,出现了短暂的经济繁荣,致使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可以说,传销活动之所以泛滥,一定程度上,也源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长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新京报对反传销组织的调查里,当一个叫李楠的人被骗进传销后,其同学最初选择了报警,但警察以“提供的信息太少”为由拒绝立案,无奈之下,只能联系反传销组织。民间反传销组织“越俎代庖”,这当中暴露的,正是一些地方职能部门的失责,以至于受害人亲属求助举报无门,丧失信心。
民间反传销组织在解救传销人员上颇有成效。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全部由传销受骗者组建的民间组织“中国反传销协会”在一年内劝说解救传销人员达千人,并让十余个传销组织从内部瓦解。
此外,民间反传销组织在协助执法机关打击传销活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据公开报道,2011年5月,反传销协会在成功劝说一位深陷北京平谷的传销人员后,协助平谷公安局捣毁了近百人的传销组织。同样,在2011年10月,央视新闻也曾报道,在多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开展了两次的打击传销“拔瘤行动”中,一举端掉了17个传销窝点,而反传销协会全程参与配合,并为传销人员成功反洗脑。
北京平谷公安与反传销协会合作
不仅如此,一些反传销机构在自己的平台宣传、揭露传销的危害,并且拥有丰富详实的案例和分析,这无疑有助于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传销。
也正因为如此,虽然反传销组织合法性存疑,但执法机关肯定其积极意义,尚未采取“一刀切”的规范方式。
民间反传销组织自2006年开始发展,国内相继出现数个民间反传销团体,比较有名的有利剑组建的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李旭组建的中国反传销协会、叶飘零组建的中国反传销网等。以中国反传销协会为例,它是由众多有过传销受害经历的志愿者自发组建而成的公益性、非赢利性民间组织。由于没有专门机构对反传销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管,近些年,反传销组织乱象丛生。因为往往是异地解救,成本实在太高,所以反传销组织开始收取一定的费用。从维持组织正常运作的角度看,尽管是主观定价,但其收费相对合理。法制日报曾采访叶飘零,其向记者详细解释了一份前往北京(反传销协会驻地在武汉)收取1900元的依据,其中包括往返火车硬卧票价、住宿费以及一小部分生活补助。
但一些不法分子,眼见家属救人心切,就以反传销团体的名目,声称可以帮助解救人员,向家属索取高额的解救费用,有些甚至高达两万元。据媒体揭露,反传销行业由于收费无标准,高低可差9倍。叶飘零也坦言,“这里面的乱是你想不到的,没有人去监管,形成了一块灰暗市场。”
在解救被困人员的过程中,由于传销窝点众多,且隐蔽性极强,有时候反传组织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来达到目的。比如在对传销窝点进行侦查时直接翻墙入室;在寻找被困人员时使用手机定位(只有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部门才有权定位,且启用此侦查手段,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为获取有用信息,截住传销组织内部小头目,进行暴力逼问,有时甚至以其为人质要求传销组织放人交换。诸如此类的非常规手法无疑有违法之嫌。
某反传销组织在其网站上对定位服务的说明
叶飘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在安徽蚌埠市,曾有反传者承诺为受害者要回被骗钱款,约出传销组织头目之后,对其采取拘禁、恐吓等暴力手段,后来事情败露,几名反传者最终被送上法庭。
传销参与者心虚,才让反传组织敢以非法手段找人。但反传销组织原本是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如果在运作中采用非法手段,其合法性更是无从谈起了。
对传销活动的打击,目前的法律体系仍然有所欠缺。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却没有对参与传销进行定性。在打击传销活动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对参与传销者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没有抓捕和拘留的权力,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拘捕。但实际上,众多的传销参与者实施了传销诱骗活动,并且对这些人群的说服劝解通常并无成效,已经被传销组织洗脑的参与者,在被驱散后很短的时间里,又会重新聚集在一起。
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学界对传销活动还不够重视,相关立法工作还有很多欠缺。在专题《大学生屡陷传销,只能怪自己糊涂?》中也曾提及台湾对传销入罪的“立法”,一位刑警曾经指出,“为什么台湾、澳门没人传销?台湾把介绍传销入罪,我叫你来搞传销,这就要追究责任,还有谁敢做?台湾将传销罪叫做吸金诈欺罪,这个罪名里,谁只要从不特定人群中骗到一分钱,都叫犯罪。”
监管有漏洞,法律不完善,才有了传销生存的土壤。打击传销,应该立法先行,有了完善的立法,政府才有全面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凭据。
执法机关可以和民间力量形成合力
根治传销毒瘤,离不开对公众有效地宣传和指引。一来,社会上需要真正能起到宣传作用的志愿者队伍,能够让民众真正认识传销、了解传销的危害,减少上当受骗率。而这些民间反传销组织的志愿者,大多有过传销被骗经历,能够有效揭露传销的真面目。二来,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面面俱到。执法机关对传销参与者实施遣散,如果没有反洗脑,这些被驱散的传销人员还会继续传销。反洗脑是必要的,这是一种需求,但执法机关很难提供这种服务。民间反传组织的志愿者恰恰对传销比较了解,有丰富的反洗脑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可以和民间力量形成合力,更有效打击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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