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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齐鲁网2015年6月16日讯(齐河台 郑伟)近日,由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龙某辉、陈某、王某鹏、宫某华、宋某杰、李某昭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认定事实属实,对七名被告人一审均被作出有罪判决。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该罪名后,我院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龙某辉系“康美药业正和国际系统”的创立者,也是该系统的讲师,对整个“康美药业正和国际”传销活动的实施、组织的扩大起主要领导作用;被告人陈某、王某鹏系“康美药业正和国际”的讲师,为发展会员,多次组织“洗脑”授课,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组织、策划、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宫某华系“康美药业正和国际”在德州区域发展的第一名会员,其在德州区域的点位最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发展会员、为新会员报单、会员费转账、电子币套现并分配、组织会议、协调等职责;被告人宋某杰所属的北京报单中心,承担了德州宫某华团队和徐州李某昭团队新加入会员的报单注册、公司对接、组织会议等工作和北京团队发展会员的工作;被告人李某昭系徐州团队的负责人,其直接发展了宫某华,并邀请王某鹏、陈某到徐州讲课,自己也多次讲课,一起宣传康美奖金制度,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组织、宣传、培训、管理作用。以上七名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组织、宣传、培训和管理作用,且查证属实的发展下线会员已达到三十余人,层级已超三层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由于七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县法院对七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龙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王某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宫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宋某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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