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2/13 15:28:18 访问次数:1115
北海对涉传出租屋房东开出首张罚单
租房给人做传销 一房东被罚五千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北海讯(记者许海鸥)日前,北海市公安分局联合工商部门,开出了北海打传以来第一张给房东的罚单:房东陈某被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
记者从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了解到,两年前,广东女子陈某在北海市新世纪大道附近买了一套房。今年4月25日,陈某将房屋租给自称到北海做生意的彭某(山西籍)等人,并签订了《租房合同》。彭某等人在出租房内聚集人开会和宣讲“资本运作”等传销活动,引起了银海区打传队的注意。5月25日,打传队在检查时,发现彭某等人在房内从事传销活动,因此将该房产查封。据核查,陈某的房屋出租一个月,获取租金2150元。
案件被移交给北海市银海区工商局后,工商部门调查认为,作为房屋业主,陈某未依法将承租人信息向物业管理及当地派出所备案,未有效核实传销人员的身份,致使房屋被传销人员用于从事培训活动。工商部门依法对房主陈某罚款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150元。
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许多有房屋出租的市民都开始关注自家租房客的情况,“怕这些租客真是传销人员,损失就大了”。
据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北海打传行动已经常规化,从5月28日至6月11日,北海银海区警方共清查近20个小区,清查出租屋403户,查实并移交工商部门7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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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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